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承德市旅游文化和广电局2023-08-14 09:47浏览次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化和旅游部门,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

为支持和鼓励旅游企业实施“引客入冀”计划,更好激活地接旅游市场,加快推动全省文旅市场恢复振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恢复振兴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3〕75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7月1日


河北省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旅游企业实施“引客入冀”计划,更好激活地接旅游市场,加快推动全省文旅市场恢复振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恢复振兴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3〕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组织河北省区域外游客来冀旅游的旅行社进行激励性奖励。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不在奖补对象之列。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事后奖补。

第四条  同一人次或事项只奖补一次,不在各项奖补中重复计算。

第五条  河北省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资金年度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参照2012版《河北省旅游局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按照符合奖补标准的旅游团队出发时间由早到晚排序,资金奖完为止。其中,旅游包机奖补不超过500万元,旅游专列奖补不超过1300万元,旅游包船奖补不超过200万元。按照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旅游包船奖补项目的顺序,可以调剂使用。

第六条  奖补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

第二章    奖补项目及标准

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组织开展的下列项目可以进行奖补。

第七条  旅游包机奖。指旅行社包租非固定航班客机组织省外游客入冀旅游。每架包机达到100人以上的(含100人)给予奖补,在冀停留时间不少于2晚3天,国内包机奖补2万元/架次,入境包机奖补5万元/架次。

第八条  旅游专列奖。指每列专列在冀停留时间不少于2晚3天,并入住酒店2晚以上(含2晚)。旅行社包租专列组织省外游客入冀旅游,每列专列入冀游客人数不少于400人(含400人)的,奖补4万元;同一专列每增加100人,追加奖补资金1万元,每列专列最高奖补8万元。

第九条  旅游包船奖。指旅行社包租非固定航线组织省外游客入冀旅游,且在冀停留时间2晚3天,每艘包船达到200人以上的(含200人),国内奖补3万元/艘次,入境奖补5万元/艘次,每增加200人,分别追加奖补资金3万元和5万元。组织国际专业旅游邮轮来河北靠岸且上岸旅游的,每艘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奖补审核管理

第十条  凡申报旅行社招徕奖补的旅行社,均须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入境游接待或国内游接待团队信息进行备案,未如实填报旅游团队等相关信息的不予受理。申报奖补项目的旅行社企业需在团队到达3个工作日前书面向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指派人员对团队进行核查,汇总后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旅行社申请相关奖励,须委托省内旅行社代为申报,并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报告报请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

第十二条  奖补考评周期、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以季度为单位计入奖补考评周期。奖补结果在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予以兑现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奖补旅行社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申报材料,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旅行社经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据此,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奖补意见和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坚决打击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对组织来冀的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旅游包船等各奖补项目,凡是存在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情形的,一经查实,当年奖补资金一律不予兑付,并纳入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进行奖补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奖补的旅行社企业应按照要求,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有关部门完成抽查审核工作。对不及时填报系统数据、提供记录与实不符、超出申报时间或申报事项不在规定期限的旅行社企业不予奖补。对于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当年奖补资格。对经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旅行社企业,取消其3年内申报资格,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并提供给有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及后续两年申请奖补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

(二)由于申报单位自身造成的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含3次)或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

(三)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其他取消奖补资格情况。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奖补申请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直接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相关链接:《河北省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